轉學生辦理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

轉學生上學期有通過弱勢助學金者,請注意!


一、  轉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轉入新學校就學,並已通過109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身分者,由轉入學校於下學期核發

二、  申請移轉至本校之程序

請轉學生回原學校申請相關證明文件(註),於放榜日隔天(110年1月12日)起至報到日(110年1月19日)當天繳交至本校學務處課外組(L101辦公室)登記辦理申請移轉本校

註:(1)學生請原學校至「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平台列印學生查核結果,並加蓋學校單位證明章註記原學校代碼(2)學生之修業證明歷年成績單(須完成109學年度上學期學業)

有相關疑義者,請先與承辦老師連絡相關事宜,電話(06)253-3131轉2211~2214,或洽課外活動組(日間部學生洽5號窗口莊老師;進修部洽8號窗口王老師)。

三、  請轉學生完成辦理扣減程序後,減免後之學雜費金額請於報到日當天至出納組現場繳費

四、  辦理就學貸款學生,請於110年1月15日(五)起至110年1月18日(一)上網列印「就學貸款可貸金額明細表」(網址:https://portal.stust.edu.tw/feegroup/loandetail/),並偕同法定代理人(父母或配偶)或連帶保證人,攜帶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有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印章國民身分證本校之就學貸款可貸金額明細表(繳納現金才需要學雜費繳費單,就學貸款不需要帶學雜費繳費單),至各地臺灣銀行任何一分行辦理貸款對保手續。申貸對保後於110年1月18日(一)前上網登錄南臺就貸資料(網址:https://portal.stust.edu.tw/loan),並列印「就學貸款資料已登錄確認單」於110年1月19日(二)報到當天繳交下列資料:
(1)臺銀對保後的申請暨撥款通知書(第二聯)
(2)已上學校網站登錄之
就學貸款資料已登錄確認單

詳細重要日程請參閱轉學生招生簡章
https://news.stust.edu.tw/User/news_file/D300/20201208153856_1.pdf

五、補助範圍

(一)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三)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金額

(四)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五)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六、補助金額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單位:)

級距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12,000


七、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 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 https://www.edu.tw/helpdre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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