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助學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申請注意事項
一、辦理期程:弱勢助學金於每學年9月開學時開始受理申請至10月中旬截止。(依學校公告時間為主)
二、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助學不能同時申請,政府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沒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或GPA1.7(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符合申請資格者請依學校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登錄後列印申請書並簽名,並檢附父母親或應列計人口(註)和本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繳至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請同學務必留意辦理時程,逾期系統關閉無法辦理。
註: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如下: (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五、弱勢助學金為每學年(9月開學時)申請一次,符合者補助一年(兩學期)的學分學雜費。但因教育部11月才會通知資格查核結果,所以上學期9月開學時須先繳費完成註冊。
六、如何查核是否通過:教育部會將各校登錄資料送財政部查核,於每年11月20日前通知學校查核結果(以教育部實際作業日期為準),學生屆時務必依公告之說明登入「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查閱弱勢助學調查結果」進行確認是否通過。
七、未通過者如何申復:若對審核結果有疑義者,請至國稅局稅捐處申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須有父母親與學生本人),並於公告十日內提出申復,逾期無法辦理。
八、學校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則於學期中撥付給學生。
九、補助範圍:
1.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補助金額
|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單位:元)
|
|
級距
|
公立學校
|
私立學校
|
|
第一級
|
30萬以下
|
16,500
|
35,000
|
|
第二級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27,000
|
|
第三級
|
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22,000
|
|
第四級
|
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17,000
|
|
第五級
|
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12,000
|
2.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金額。
4.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5.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轉學生務必到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6.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7.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8.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十、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s://www.edu.tw/helpdrea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