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弱勢助學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申請注意事項

一、辦理期程弱勢助學金每學年9月開學時開始受理申請至10月中旬截止。(學校公告時間為主)

二、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不能同時申請,政府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修業年限內之學生,沒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或GPA1.7(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符合申請資格者請依學校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登錄列印申請書簽名,並檢附父母親應列計人口()本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請同學務必留意辦理時程,逾期系統關閉無法辦理。

註: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如下:
(1)
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五、弱勢助學金為每學年(9月開學時)申請一次,符合者補助一年(兩學期)學分學雜費。但因教育部11月才會通知資格查核結果,所以上學期9月開學時須先繳費完成註冊

六、如何查核是否通過教育部會將各校登錄資料送財政部查核,於每年1120日前通知學校查核結果(以教育部實際作業日期為準),學生屆時務必依公告之說明登入「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查閱弱勢助學調查結果」進行確認是否通過

七、未通過者如何申復若對審核結果有疑義者,請至國稅局稅捐處申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須有父母親與學生本人),並於公告十日內提出申復,逾期無法辦理。

八、學校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則於學期中撥付給學生。

九、補助範圍

1.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補助金額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單位:)

 

級距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12,000

2.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金額

4.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5.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轉學生務必到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6.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7.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8.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十、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s://www.edu.tw/helpdre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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