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

學雜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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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開學前請新生請使用學號 /身分證驗證登入 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系統,
   於開學後再使用校內Email帳號與密碼登入校內各資訊系統。


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身分:
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學生(第一次辦理須另填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報部核准)、現役軍人子女學生。
二、請注意:
必須有公所核發之低收入/中低收入證明才能申請低收入/中低收入學雜費減免,
沒有低收入/中低收入證明者請改申請「弱勢助學」或其他符合資格之減免。
減免優待身分變更或註銷時,應立即告知課外組承辦人,否則恐將涉及法律責任。
三、辦理方式:
每個學期的學期末(第一學期為5月1日開始、第二學期為12月1日開始)會公告上網登錄及繳件的時間,
即可開始申辦「下一個學期」的減免申請,須每學期依學校公告時間提出申請。
欲申請者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後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後須簽名蓋章,並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才算完成申請手續。
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請參見「申請書暨切結書」上之說明。(新生於取得學號後即可上網登錄資料)。
四、繳件:
請同學於申請期限之上班時間內,至L101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辦理。
(※繳件截止日後才取得減免證明文件者,請立即到L101補辦減免,切勿拖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五、請同學先完成學雜費減免,再進行註冊繳費。
六、需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完成學雜費減免,扣除減免金額後再去辦就貸。
七、欲申請者須檢具有效期限內之各項證明,方可申請當學期的學雜費減免。
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子女及學習障礙學生尚需提供3個月內申請之「父母/監護人/配偶及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且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八、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助學,不能同時辦理。
且依據各類就學減免辦法,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各類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也僅能「擇一申請」,請同學特別留意!
九、學生轉學、轉系/部、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十一、延修生僅能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學習障礙學生」減免,其他助學減免依相關法規所定,皆不得申請。
十二、低收入戶學生另外可再申請「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每個學期的「開學後一週」開始受理申請(第一學期約9月上旬開始、第二學期約2月上旬開始)。請符合資格者務必於公告截止日前至L101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十三、具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參加教育部各項選送出國計畫、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等,
因不符社會救助法「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規定而遭註銷低/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請學生主動提出,以另案辦理學雜費減免事宜。
十四、為鼓勵學生多元學習,提升未來職場競爭力,教育部於 100學年度起放寬「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籍學生」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現行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限制。各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減免額度,依各規定減免比率辦理之,惟「原住民籍學生」該項費用之減免,依實際修讀之學分費×0.7核給。
十五、請同學務必留意相關公告並確實完成繳件,以維自身權益。
十六、相關內容請詳見「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https://www.edu.tw/helpdreams/
十七、詳細申請說明請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查詢: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學雜費減免辦理注意事項,或直接連結至
https://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申請條件:

(一)僅限低收入戶身分

(二)前學期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

(三)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受理期間:

每個學期的「開學後一週」開始受理申請(第一學期約9月上旬開始、第二學期約2月上旬開始),仍須每學期學校公告時間提出申請。請於公告截止日前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並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後完成簽名蓋章,於週一至週五9:00~21:30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至課外活動組(L101)才算完成申請手續。(如為截止後才取得低收證明文件者請立即至L101補辦,逾期則無法辦理)。

 

三、上網登記後請繳交下列資料至課外組:

(一)  申請書(學校全銜請打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若有錯誤一律退件!!)

(二)  印章(於公告期限內可領回,逾期未領回者,本組將自行處理)

(三)  前一學期成績單操行成績暨獎懲證明(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一年級新生免附)

(四)  低收入戶證明

(五)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非本人帳號及其他金融機構皆不受理)


四、由教育部複審通過後,低收入戶學生每學期得領受之助學金金額如下

() 五專前三年1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 公私立大學及五專後二年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1五專前三年已領免學費者不得申請此項補助,爰自107學年度第1學期起,具低收入戶身分者,請依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辦法申請減免。

五、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十四)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十五) 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如有相關問題請至課外組洽詢

日間部承辦人:莊小姐
E-mail
carolyn@stust.edu.tw 
電話:(06)253-3131分機2212

 

進修部承辦人:蘇先生
E-mail
squirrel@stust.edu.tw

電話:(06)253-3131分機2212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申請注意事項

一、辦理期程弱勢助學金每學年9月開學時開始受理申請至10月中旬截止。(學校公告時間為主)

二、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不能同時申請,政府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修業年限內之學生,沒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或GPA1.7(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符合申請資格者請依學校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登錄列印申請書簽名,並檢附父母親應列計人口()本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請同學務必留意辦理時程,逾期系統關閉無法辦理。

註: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如下:
(1)
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五、弱勢助學金為每學年(9月開學時)申請一次,符合者補助一年(兩學期)學分學雜費。但因教育部11月才會通知資格查核結果,所以上學期9月開學時須先繳費完成註冊

六、如何查核是否通過教育部會將各校登錄資料送財政部查核,於每年1120日前通知學校查核結果(以教育部實際作業日期為準),學生屆時務必依公告之說明登入「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暨弱勢助學與獎學金登錄網>查閱弱勢助學調查結果」進行確認是否通過

七、未通過者如何申復若對審核結果有疑義者,請至國稅局稅捐處申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須有父母親與學生本人),並於公告十日內提出申復,逾期無法辦理。

八、學校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則於學期中撥付給學生。

九、補助範圍

1.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補助金額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單位:)

 

級距

公立學校

私立學校

 

第一級

30萬以下

16,500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12,500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10,000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7,500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5,000

12,000

2.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3.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金額

4.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5.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轉學生務必到學務處課外活動組L101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6.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7.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8.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十、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s://www.edu.tw/helpdre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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