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學年度弱勢助學於113/09/09(一)開學日開始申請繳件,受理至113/09/27(五)止。
二、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助學不能同時申請,政府各種就學費用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就讀「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可申請弱勢助學及定額減免補助),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含五專後兩年),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一) 前一年家庭年所得不得逾新臺幣90萬元。(學士班使用新制、碩博士班仍使用舊制)
(二) 前一年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逾新台幣2萬元。
(三) 前一年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四)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或GPA 1.7(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請於申請期間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系統→二、弱勢助學/申請登錄(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登錄後完成資料填報列印申請書並簽名,並檢附3個月內之父母親或應列計人口(註)和本人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系統關閉則無法辦理,請務必留意辦理時程(父母離婚者仍須繳交父母雙方戶籍謄本,或繳交特殊因素切結書)。
五、繳件處:日間部繳件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L101)、進修部繳件至進修處學生事務組(S101)。
六、申請截止後由學校上傳資料至教育部,再由教育部送財政部查核所得,於11月中下旬回復學校查核結果(以教育部實際作業日期為準)。學生屆時務必依公告之說明登入學雜費減免系統進行確認是否通過,合格者亦須確認補助級距,若對審核結果有疑義,應於公告十日內檢附佐證資料申請修正,逾期無法辦理。
七、弱勢助學金為每學年(9月開學時)申請一次,下學期無受理申請。
八、學校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符合條件者補助一年(上、下兩學期)的學分學雜費,一律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但因教育部11月中下旬才會通知資格查核結果,所以上學期9月開學時須先繳費完成註冊。扣除下學期學分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則於下學期撥付至學生之郵局帳戶。
九、補助範圍
(一)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請上學期休學前務必提出申請);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三)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日間部轉學生務必到學務處生活輔導組L101辦公室、進修部轉學生務必到進修處S101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四)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五)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六)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七)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八)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九) 就讀「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或「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生於就學期間已獲學雜費減免、補助(或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同時修讀2個以上學士後學位,或取得學士後學位後再行修讀學士後學位者,仍不得再次申請減免。
(十) 本案弱勢助學金可與定額減免搭配請領,說明如下:
1.定額減免3.5萬元/年(本方案無需申請):
→只要是私立大學學士班(含五專後兩年)具有學籍且在修業年限內,每學年定額減免學雜費
3.5萬元,會直接於上、下學期註冊繳費單各扣減學雜費1.75萬元。
→進修部學制採補助學分費50%(四捨五入),每學費補助上限1.75萬元。
2.弱勢助學金:前一年家庭年所得90萬以下加碼配套2萬或1.5萬:
→學士班使用新制(由原本五個級距簡化為兩個級距,參附檔)。
→碩博士班仍為舊制(維持五個級距)
十、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圓夢助學網」https://reurl.cc/NlqO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