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補助對象為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低收入戶家庭學生、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為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上述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個人,或由該等學生組成之團隊為限。
二、補助區分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補助金額概述如下:
(一)培訓、訓練類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國內參加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其他申請單位提案,經教育部審查核准之項目,每年最多補助五名,每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三、申請期限:於113年3月10日至4月9日前提出申請,檢附資料計有:申請書、經費概算表、計畫書、專業指導人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專長證明目錄、切結書。附件佐證資料:專業指導人員學經歷背景及相關證照影本、學生專長證明文件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