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南臺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學生請假相關事宜,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因故不能出席各種課業、課外活動或集會,均應依本規則辦理請假。
第三條 學生辦理請假以網路請假為主,應於請假系統完成假單填寫並送出。
第四條 假別及請假規定:
一、公假:應於事前完成請假,且同課程至多申請3次(6節課)為限;差旅費申請應依南臺科技大學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二、病假、事假、生理假、心理調適假:應於事後30日內(含)辦理請假,逾期以缺課論。
三、婚假:應於事前完成請假,以7日為上限,並以一次連續請假完畢為原則。
四、喪假:得視情況辦理一次連續請假完畢或分段請假。
(一)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
五、產假:應於預產期或生產後完成請假。
六、哺育假:需哺育3歲以下兒童,得請哺育假。
第五條 缺課輔導方式:
一、逾30日(含)以上未完成請假程序者,一律以缺課論,請假及缺課節數將提供授課老師作為平日成績評定之參考。
二、每週缺課達10節(含)以上者,於學生輔導系統通知導師關心輔導;累積缺課達25節(含)以上者,由生輔組列印名冊提供系教官輔導協處。
三、每學期第5、9、13、17週寄送學生缺課超過25節(含)以上之家長通知信函,可適時偕同家長督促學生按時上課。
第六條 准假權責分層:
一、公假:
(一)2日(含)以內,經指導老師初審及導師複審通過後,由系主任核准;運動代表隊經指導老師初審通過後,由體育中心中心主任核准。
(二)2日以上至5日以內,經系主任(或體育中心中心主任)審核通過後,由生輔組長核准。
(三)5日(含)以上,經生輔組長審核通過後,陳請學務長核准。
(四)申請差旅費應填寫紙本「學生出差請示單」,依序經指導老師、單位主管、學務處、會計室審核通過後,陳請主任秘書核准。
二、其餘假別:
(一)1日(含)以內,由導師及系輔導教官核准。
(二)1日以上至2日(含)以內,由系主任核准。
(三)2日以上至5日以內,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
(四)5日(含)以上,由學務長核准。
第七條 網路請假應填妥「假別」並明確說明「事由」,無須繳交任何證明文件。惟必要時得另送請假證明文件,以作為核假之參考依據。
第八條 期中考及期末考期間之考試請假,依本校學生考試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教務長核准,本規則第四至六條規定不適用之。
第九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