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學年度弱勢助學於112/09/04(一)開學日開始申請繳件,受理至112/09/28(四)止。
二、學雜費減免和弱勢助學不能同時申請,政府各種就學費用減免/補助,只能擇一申請。
三、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含五專後兩年),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一)前一年家庭年所得不得逾新臺幣90萬元。(學士班使用新制、碩博士班仍使用舊制)
(二)前一年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逾新台幣2萬元。
(三)前一年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或GPA 1.7(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請於申請期間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 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系統→二、弱勢助學/申請登錄(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登錄後完成資料填報流程
(1)列印申請書並簽名;
(2)檢附3個月內之父母親或應列計人口(註)和本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系統關閉則無法辦理,請務必留意辦理時程(父母離婚者仍須繳交父母雙方戶籍謄本,確實有困難者請洽承辦人)。
註: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如下:
(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五、繳件處:日間部繳件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L101)、進修部繳件至進修處學生事務組(V502)。
六、弱勢助學金為每學年(9月開學時)申請一次,符合條件者補助一年(上、下兩學期)的學分學雜費。但因教育部11月中下旬才會通知資格查核結果,所以上學期9月開學時須先繳費完成註冊。
七、申請截止後由學校上傳資料至教育部,再由教育部送財政部查核所得,於11月中下旬回復學校查核結果(以教育部實際作業日期為準)。學生屆時務必依公告之說明登入學雜費減免系統進行確認是否通過,合格者亦須確認補助級距,若對審核結果有疑義,應於公告十日內檢附佐證資料申請修正,逾期無法辦理。
八、學校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扣除下學期學分學雜費仍有餘額者,則於下學期撥付至學生之郵局帳戶。
九、補助範圍
(一)112學年度第1學期,配合政策施行,學士班使用新制(前一年家庭年所得-級距一:70萬元以下、級距二:70萬到90萬元);碩博士班仍為舊制(請參閱第十一項說明)。
(二)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三)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四)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五)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六)70萬到90萬元級距之學士班或專科班,若上學期休學,預計於下學期復學者,請上學期務必提出申請,下學期復學並完成學業,才能核發1/2補助金額。
(七)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日間部轉學生務必到學務處生活輔導組L101辦公室、進修部轉學生務必到進修處V502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八)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金額。
(九)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十)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十一)新制補助金額(一律定額減免3.5萬+前一年家庭年所得90萬以下加碼配套2萬或1.5萬):
1.只要是私立大學學士班(含五專後兩年)具有學籍且在修業年限內,每學年定額減免學雜費
3.5萬元,會直接於上、下學期註冊繳費單各扣減學雜費1.75萬元。
2.112學年度下學期實施
3.學士班使用新制(由原本五個級距簡化為兩個級距,參下圖)。
4.碩博士班仍為舊制(維持五個級距)
十、詳細計畫內容請參閱「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
本方案預計於112學年度下學期實施(113年2月),目前公告訊息可參考
(一)教育部新聞稿(6/29): https://reurl.cc/M8eEkW
(二)行政院政策與計畫-院會議案: https://reurl.cc/jDA0k1